中國寶安:2017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000009 證券簡稱:中國寶安 公告編號:2018-054
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無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的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召開時間: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15:0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6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時間為2018年6月27日15:00至2018年6月28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召開地點:深圳市筍崗東路1002號寶安廣場A座29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常務副主席陳泰泉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的總體情況
參與投票的股東(代理人)共185人,代表股份463,838,09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1.58%。
2、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現場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425,015,4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9.77%。
3、網絡投票情況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代理人)共169人,代表股份38,822,65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81%。
4、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代理人)共180人,代表股份85,389,50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7%。
5、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三、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會議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審議了以下提案,審議情況如下:
1、公司《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
總體表決情況:
同意428,538,12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2.39%;
反對16,238,29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50%;
棄權19,061,66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11%。
表決結果:本提案獲得通過。
2、公司《2017年度董事局工作報告》
總體表決情況:
同意428,538,12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2.39%;
反對16,195,69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9%;
棄權19,104,26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12%。
表決結果:本提案獲得通過。
3、《2017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總體表決情況:
同意428,538,12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2.39%;
反對16,195,69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9%;
棄權19,104,26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12%。
表決結果:本提案獲得通過。
4、公司《2017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總體表決情況:
同意428,538,12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2.39%;
反對16,195,69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9%;
棄權19,104,26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12%。
表決結果:本提案獲得通過。
5、公司《2017年度權益分派預案》
總體表決情況:
同意429,164,783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2.52%;
反對15,522,556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35%
棄權19,150,752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13%。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50,716,196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9.39%;
反對15,522,556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8.18%;
棄權19,150,752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22.43%。
表決結果:本提案獲得通過。
6、《關于續(x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總體表決情況:
同意428,567,025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2.40%;
反對16,130,87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8%;
棄權19,140,18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12%。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同意50,118,438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8.69%;
反對16,130,878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8.89%;
棄權19,140,188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22.42%。
表決結果:本提案獲得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2、律師名稱:吳三明、劉顏愷
3、結論性意見:
經辦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均合法、有效。
經辦律師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文件資料進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規(guī)定報送有關監(jiān)管部門及公司存檔備查。
五、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股東大會決議;
2、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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